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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交叉糾紛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農村宅基地劃地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解決宅基地糾紛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這壹規定,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當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2)行政和解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說明,公民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糾紛,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進糾紛當事人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壹種群眾性自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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