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
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擴大信息。
企業間貸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是承諾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款合同。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消費貸款合同屬於物上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還需要將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重要要件。壹般來說,民法學者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壹種允諾合同。
即只要雙方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借款合同即成立。
2.借款合同是壹個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雙方享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貸款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款項,借款人有義務按期還本付息。
具有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