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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普通員工允許經商嗎?

法律分析:企業員工可以經商,但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行業。而且不能因為做生意耽誤工作。因為這兩點不好把握,企業壹般禁止員工在外經商。法律上對員工出國經商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有在勞動合同中,公司才會對員工出國經商有所限制。企業要求員工不要在外做生意主要是出於保密和報酬的考慮。如果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做生意,會損害公司利益。薪酬是指企業為員工的工作支付報酬。如果員工還在外面做生意,會占用他們的精力,造成工作效率下降。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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