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對於流動攤販的管理,工商部門是否應該設立專門的配套機構,甚至配備相應的安保人員,值得研究,否則很難進壹步落實規定。
《條例》不會對工商和城管的權限和管理行為造成大的改變。客觀來說,如果流動攤販變成個體工商戶,這部分城管就轉移到工商管理了。對於未轉型為個體工商戶的攤販,仍由城管管理,因此其權限仍在原有範圍內。
擴大信息流廠商的存在是合理的,但這是非法的。征求意見稿解決了這壹矛盾,為流動攤販提供了合法、有保障、有支持的經營環境,有助於鼓勵弱勢群體創業,創造暢通的就業渠道,也有助於緩解城管部門與流動攤販之間的尖銳矛盾。
意見稿的規定只是給流動攤販的合法經營開了壹個口子。要真正實現和諧有序的運行,需要相關管理部門切實把思路從管理和壓制轉向服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劃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是,征求意見稿中對區域如何劃定沒有明確規定,對流動攤販的經營範圍如何審批、是否可以在劃定的不同區域之間流動、是否需要納稅等也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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