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現有法律沒有賦予企業罰款的權利。以前雖然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2008年就廢止了。但企業要處分員工,可以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第十六條因員工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根據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損失賠償可從工資中扣除,但最多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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