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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土地征收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人因法定事由,經政府批準,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依據。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為公眾利益使用土地的需要;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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