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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為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主觀性: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壹)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並獲得批準;(2)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為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按照1: 1的比例將其凈資產投入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四)制定公司章程,召開創立大會;(五)創立大會後30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6)在媒體上進行公告。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遵循以下程序:(1)董事會擬定公司變更方案。根據我國《公司法》第46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制定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2)股東會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將直接影響股東的權利和責任。因此,改變公司形式的最終決定權在股東大會,而不是董事會。《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也明確規定,股東會對變更公司形式的事項行使決議權。(3)主管部門審批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基本采取行政許可原則,即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公司的資本、章程等許多事項也發生變更,公司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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