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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不能擔保?有法律解釋嗎?

根據《擔保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上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不得為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無效,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可以作為擔保人。

擴展數據:

作為擔保人的條件

保證人就是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是保證人,包括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都是主債務的債權人。在這裏——履行債務或者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之為保證責任。

保證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即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1,與本案無關;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常住戶口;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此外,保證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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