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是指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對集體所有或者國有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集體使用的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企業合同的特點如下:
1,專題。用人單位是國家的,壹般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代表。承包方只能是企業。
2.合同的客體是企業的經營權。承包企業的所有權不轉移,仍然屬於國家,經營承包的不是承包企業本身,而是其經營權。本合同的客體是壹個復雜的集合體,表現在承包人使用生產資料、組織生產經營等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
3.合同主體之間關系的二重性。法快報提醒妳,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既有行政隸屬關系下的上下級關系,也有平等協商關系。兩者的有機結合使其有別於行政合同和壹般經濟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壹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