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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相關檔案移交的具體辦法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檔案原則上分類:(1)基建檔案和設備檔案歸其所屬實體;(2)產品和科研檔案(包括專利、商標、專有技術等檔案)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處理;(3)會計檔案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辦理;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4)生產技術管理和經營管理檔案由雙方商定,可移交給接收方,也可隨黨群工作和行政管理檔案壹並移交給檔案存放的企業主管部門或國家檔案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下列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壹)反映機關和組織的演變及其主要職能和活動;

(二)反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維護國有企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活動;

(四)反映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國家治理活動、經濟技術發展、社會歷史風貌、文化習俗和生態環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管本單位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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