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的產權屬於國家,國家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賦予企業經營管理權,即自主經營權。根據該法規定,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主要包括:企業在發展規劃、生產銷售、簽訂合同、勞動用工、工資獎金分配等方面享有自主決策權;
2、政府負責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不直接幹預上述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國有企業被民營資本、集體資本、外資收購,或者與民營資本、集體資本、外資共同投資、合作經營的,分別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行使經營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他們的合法權益受中國人民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