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國家采取緊急措施,由常態轉為戰時狀態,統壹調動人力、物力、財力為戰爭服務。
2、包括內容:
通常包括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和政治動員。武裝力量動員是將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由平時體制改為戰時體制;
國民經濟動員就是把和平時期的國民經濟轉入戰時軌道;人民防空動員是采取各種防護措施,防止敵人空襲,保護居民、經濟設施和其他重要目標;政治動員是圍繞戰爭的實施,對全體軍民進行的宣傳、教育和政治鼓動。
擴展數據
法規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第九章國防服務
第四十八條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施國防動員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承擔國防義務。
本法所稱國防服務,是指支援和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和救助戰爭災害、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第四十九條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承擔國防義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於承擔國防義務:
(壹)在托兒所、幼兒園、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康復機構、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中從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公民;
(2)在義務教育階段從事學校教學、管理和服務的公民;
(3)懷孕和哺乳的女性公民;
(四)因病不能承擔國防義務的公民;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
(六)在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任職的公民;
(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免除國防兵役的其他公民。
具有特殊專長的專業技術人員擔負特定的國防職責,不受前款規定的年齡限制。
百度百科-戰爭動員(?國防動員壹般指戰爭動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而制定的。
民事訴訟證據:
指按照民事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