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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轉讓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即通過保密、私下的協議安排,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是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多種方式之壹。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由於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保密性和隱私性,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對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轉讓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但為進壹步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強化市場在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中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壹定條件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但由於具體的立法技術,部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條件還需要進壹步確定和討論,以達到合法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目的。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同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之間無償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所出資的企業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出資的企業之間無償劃轉企業國有產權的,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雙方的權屬關系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實行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給所出資企業或其子公司的,應分別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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