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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提前放假工資怎麽算?

法律分析

春節七天假期中,初壹、初二、初三為春節法定節假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至少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四天帶薪休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為勞動者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給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工資報酬。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勞動者,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應當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三倍,而在法定節假日其他休息日加班的,應當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資的兩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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