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房產是公房(產權單位或房管局的房子),公房的變更不適用現行法律,主要看產權單位的態度。嚴格來說,公房的變更應該與戶籍人口和實際居住人數有關,但是因為現行的戶籍制度,產生了很多問題,所以現在公房的主要做法是。讓原承租人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去公證處進行協議公證,約定上述公房出租由誰變更。這樣既能保證多數人的公平,又能減少承租人相關權利人指向產權單位而引發的矛盾。
所以我建議妳先問問房子的產權單位,看他們怎麽改,能改給誰(別人的房子必須由別人決定)。如果真的是我跟妳說的以上方法,那就去公證處咨詢,拿相關材料。通常公證處會給妳人事檔案表,去相關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開壹個證明函(這樣子女和老人的關系就可以證明了),然後讓繼承人範圍內的所有人拿著身份證、戶口本、老人死亡證明、房產租賃證明、人事關系證明等在公證處等候,然後公證員根據妳的意願擬定壹份協議,簽字變更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