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先給大家講講這個被處罰的真實案例。
去年9月,趙先生就汽車被刮傷壹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賠償車輛維修費1500元。
原來,趙先生停在小區車位上的車,被小明和另壹名幼童劃傷。這輛車由4S壹家商店修理,花了3000元。其中壹名幼兒的父母已賠償趙先生1500元,但小明父母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故趙先生起訴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現場監控錄像及車損照片基本證實,小明在趙先生的車附近玩耍時,用異物在車身上劃動,導致車身多處劃痕,故小明應對趙先生的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小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明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小明及小明父母賠償趙先生車輛維修費1500元。
父母要對孩子打破東西負責。因為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在別人家裏砸東西,損壞公物,說明父母沒有起到監督孩子的作用。損壞的東西,要照價賠償。如果是未成年人,更嚴重的過錯,除了賠償,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壹個成年人超過18歲,那麽他可以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