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定:
1,第九十七條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2.第九十八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采購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擴展數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分類、事故處理的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預防預警機制、處理程序和應急保障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