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的法律起源理論中,認為法律的起源可以指:實體起源,法律是源於自然理性還是君主意誌;效力的來源,法律是來自立法機關還是其他機關;材料的來源,法律的制定是源於習慣還是外來引進;形式起源,法律是來自制定還是學習,歷史起源,導致法律產生的歷史事件等。
法律的原始類型
具有絕對效力的法律淵源
絕對法源是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必須適用的法律規範,司法實踐是指法院在制作法律文書時可以“引用”的規範。
具體為:法律、行政法規、解釋權(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國際條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具有相對效力的法律淵源
相對效力的法源是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可以適用的法律規範,司法實踐是指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參考,但不要引用的規範。
具體來說,有回答差的:部門規章、縣市人大發布的決定和決議、地方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定等。
相對法律淵源
具體來說:習慣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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