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因房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行專屬管轄,明確了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終途徑。爭議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爭議發生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通過調查、判決和強制措施予以處理。法院有管轄限制,施工合同糾紛壹般由房地產所在地專屬管轄,也就是說糾紛只能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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