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使用壹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防治壹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禁止在本經濟特區生產、運輸、銷售、儲存和使用下列壹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和其他塑料制品: (壹)含有不可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壹次性包裝袋,包括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等商品包裝袋和盛放垃圾的塑料袋;(2)含有不可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壹次性餐具,包括盒(含蓋)、碗(含蓋)、碟、盤、飲料杯(含蓋)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禁止使用的其他壹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明確禁止的壹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類別實行目錄管理。禁止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論證評估後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