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十條原產於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包含相互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別優惠關稅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優惠稅率。
原產於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以外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