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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結婚案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騙取錢財的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訂立可撤銷的婚姻,俗稱“失約”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

我國婚姻法規定,利用婚姻騙取財物不屬於利用婚姻取得財物的範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為詐騙罪處理。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騙婚罪。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不同地區經濟水平不同,標準也會不同。

所以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以上,就達到了騙婚的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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