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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約的背景活動

法律分析:在荷蘭海牙舉行的國際和平會議通過的公約和文件。第壹次世界大戰前,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軍備競賽非常激烈,但他們不得不做出和平的姿態。俄國沙皇政府向各國政府發出兩份通知,主張召開和平會議。第壹次國際和平會議在海牙召開,中國、俄羅斯、英國、法國、美國、日本等26個國家參加。會議宣稱旨在“限制軍備,維護和平”,但在軍備限制方面沒有取得任何成果。它只通過了三項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公約,關於陸地戰爭的法律和條例,以及三項禁止從氣球上投擲炸彈和爆炸物的宣言。它還決定設立壹個“常設仲裁法院”。之後,舉行了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有44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人們承認,自上次會議以來,各國不僅沒有裁軍,而且它們的軍事開支增加了壹倍。但會議仍然沒有對裁軍采取任何措施,只討論了如何打,通過了多達10項海戰和陸戰公約。兩次會議通過的13公約和部分宣言文件統稱為海牙公約或海牙章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壹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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