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控制海洋汙染的措施

控制海洋汙染的措施

法律分析:1。海水養殖汙染的預防、緩解和控制:海水養殖主要位於海水交換能力差的淺海灘塗和內灣水域,養殖本身的汙染造成了局部水域的環境惡化。

建立海水養殖區域環境管理制度和標準,制定海水養殖區域規劃,合理控制海水養殖密度和面積,建立各種清潔養殖模式,控制養殖中的藥物投放,通過在各種養殖水域實施生態修復工程和示範,改善已汙染和正在汙染的養殖環境,減少或控制海水養殖造成的環境汙染。

2.防治沿海城市汙染物汙染海洋環境: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城市快速發展,近岸海域環境壓力加劇。對此,中國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減少和控制沿海城市對近岸海域的汙染,調整不合理的城市規劃,加強城市綠化和沿海森林建設,保護沿海濕地。

加快沿海城鎮汙水收集管網和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增加城鎮汙水收集處理能力,提高城鎮汙水處理設施脫氮除磷能力,進壹步加強沿海城市環境汙染防治能力。

3.沿海農業汙染物汙染海洋環境的預防、緩解和控制:部分沿海省市結合生態省、生態市建設,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控制水土流失,綜合應用減少化肥、農藥流失技術體系,減輕農業面源汙染負荷。

嚴格控制環境敏感海域陸域集水區畜禽養殖密度和規模,建立養殖場集中控制區,規範畜禽養殖場管理,有效處理養殖場汙染物,嚴格執行廢棄物排放標準,限期達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和建設海岸、海洋工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

  • 上一篇:外國版權在中國受保護嗎?
  • 下一篇:合肥市教育局投訴熱線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