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電動自行車按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
2.2022年5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按照《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管理。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
3.禁止為電動車改裝、拼裝或者安裝引擎蓋、擋風玻璃、支架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遵守有關交通法規。
4.電動車違反交通法規在道路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5.電動車停放在公共區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管理。
6.屬於機動車性質的電動車從事營運載客的,由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管理。
7.生產電動汽車的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依規進行管理。銷售電動車的企業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管理。
8.無出廠合格證的非標準電動三輪、四輪車禁止上路行駛。
9.對本通知發布前已購買出廠合格證的非標準電動三輪、四輪車,實行過渡性管理,采取限時管理措施。在過渡期內,妳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限制,過渡期結束後不允許上路行駛。
過渡期為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