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聞單位及其記者違反本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1.通報批評;
2.責令限期改正;
3.下令公開審查;
4.責令新聞單位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二)記者采編、發布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或者發布虛假報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記者證,並納入不良經營行為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三)新聞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出版許可證:
1.發布、播放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發布虛假報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完善和落實各項新聞采編管理制度的;
3.拒絕道歉或糾正已確認的虛假新聞報道;
4.未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本社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