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信息:
集中登記期後未按規定登記上市電動自行車的,將依法處罰。根據《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壹是駕駛未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出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申領臨時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罰款。
二是未按規定懸掛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號牌,並處200元罰款。
四、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號牌,並處壹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