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獄決,又稱“以義決獄”,是漢代中期以後統治者尋求以義制獄的儒家法律制度的結合,促進法律合法化的壹種手段。董仲舒的春秋判詞。
(1)弘揚了法律的儒家化,將儒家思想與法家創造的法律規則相結合,並得到發展,從而奠定了中國法律制度中儒法結合的基本格局。
(2)《春秋審判》修正了法家的定罪量刑標準,確立了“事出有因”的新原則,即盜掘者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推斷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3)試圖糾正秦以來酷吏的司法作風。
2.可疑監獄報告和囚犯記錄:
1概念:疑獄報是地方官逐級上報疑難案件,直至提交廷尉處理。對於廷尉不能決定的疑難案件,請皇帝召集大臣討論決定。
錄囚制度是皇帝、刺史、縣令對在押囚犯進行記錄,並檢查下級機關的逮捕、審判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有錯誤,以便及時審判普通冤案的制度。
(2)功能:這兩種司法制度起到了宣傳統治者的仁政美德,統壹適用法律的作用,有利於封建君主加強對地方司法權的控制。從人民的角度來看,確實有利於改善監獄管理,糾正錯案,尊重人民的生命。
3.秋冬季執行:
秋冬行刑論將司法鎮壓與陰陽運行、季節更替聯系起來,借助天庭的權威和現實生活中的感受,強化了司法的嚴肅性。
(2)秋冬季行刑,有助於改變秦以來四時獄刑的司法暴政,標榜德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