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辭去公司職務、簽署股份轉讓協議、不註銷出資證明書等情形下。,股東離開公司,仍然持有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公司法》第七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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