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有性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會因為結婚而消失。如果壹方不同意性生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另壹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不允許強行性生活。如果丈夫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強迫妻子發生性關系,否則可能構成強奸罪。我國沒有這種對男性性保護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強奸罪不包括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與男性發生性關系,但也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