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事件發生。2021 165438+10月28日,廬陽某小區發生墜樓事件。受傷的是個孩子。她媽媽說她帶著孩子在蛋糕店買東西,壹個女人趁她不備把孩子搶走了。孩子被壹名陌生女子帶到小區的樓房頂樓,扔到樓下,導致孩子重傷。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第二,精神病人犯罪。這起案件的發生引起了大家的強烈譴責。壹開始大家都認為是女方胡亂作案,因為她和孩子母親沒有溝通,不會有矛盾。很快,大家都懷疑這個女人是不是有精神病,所以才會做出這種沒心沒肺的事情。
第三,如果她有精神病,會承擔什麽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患者在不能控制自己、不能辨別個人行為的情況下,不會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她犯罪時不在發病期,就應該負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喪失辨別能力,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從輕處理。這類犯罪需要先認定,才能根據情況進行判斷。本案中作案的女子需要等待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鑒定結果。
對於這樣的患者來說,已經無法自由生活了。作為監護人,她應該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或在家接受監督,以保護她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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