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化責任。把加強合規管理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職責的重要內容。建立完整的合規責任體系,明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的合規責任並監督其有效實施。
3.協作聯動。促進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控、審計、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整合,確保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4.客觀獨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客觀評價和處理企業和員工的行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
第五條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
第七條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權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