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註冊商標所涉及的業務涉及培訓、舉辦和舉辦培訓班、舉辦時裝展覽等。(廣告等資料除外);網上出版的電子書刊;(不要下載)在線電子書;拍攝,但不包括廣告;在互聯網上玩的電腦;社區活動(休閑或教學)。b站提供的基本信息與判斷商標是否馳名無關;也證實了嗶哩嗶哩和移動客戶端的知名度、宣傳度和知名度,但不能證實該品牌在授權培訓等方面有較高的知名度。
嗶哩嗶哩提供的嗶哩嗶哩呢?進站壹定要刷嗎?視頻、嗶哩嗶哩播放量最高的博主截圖、嗶哩嗶哩運營情況等。,不能確認該商標屬於被許可業務中的馳名商標。所有存檔的證據都不能完全證明所引用的品牌在其許可的培訓方面享有很高的聲譽。因此,《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判定不符合14條規定的標準。被告的判決是對的,法院也是對的。
原告認為,如果被訴商標沒有成為《商標法》第13條第三款,那麽原告的請求不屬於該商標,法院應當確認該請求。總之,在被訴判決中,國家專利申請機構的判決證據清楚,適用正確,審查程序適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被告上海魔力信息技術公司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