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二、特點:1,合夥企業是合夥產生的。2.合夥人* * *出資相同,* * *享受收益,* * *承擔風險。3.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4.合夥關系的建立是基於合夥人之間的信任。5.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學歷:1。有合夥企業的名稱。但是,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2.有兩個以上合夥人的,均依法承擔無限責任。3.有書面的合夥協議。4.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5.各合夥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用於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需要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進行評估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合夥合同的特點:①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服務或技能不提供資金,但三者必須有壹個。(2)合夥人必須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如果妳只提供資金而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妳就不能成為合夥人。(3)合夥人必須具有相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以財產關系為內容的壹般合同的顯著區別之壹。(4)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與* * * *基本相同。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過程中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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