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房屋租賃合同是轉讓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是它與銷售合同的區別。後者是以轉移物的所有權為目的。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只是轉讓房屋的使用權,承租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的房屋,而不能處分。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權收回。其次,房屋租賃合同是壹種承諾、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的,它不以房屋交付為前提,所以它是壹種允諾合同而不是實踐合同。雙方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壹個雙邊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是為了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是為了房屋的使用權,所以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第三,房屋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房屋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因此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與暫時轉讓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且容易因房屋的返還而引發糾紛。而且租賃合同是債權關系,與物權永久不同。如果租期太長,也不利於租賃房屋的改善。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上一篇:妨礙公務罪怎麽判下一篇: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