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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為規範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詳情如下:

1.審查承運人的運輸資質和合同履行能力,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性、應急處理方案、信譽等。,了解這些有利於實現貨運合同的目的,保證托運人貨物和財產的安全;

2、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貨物運輸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有統壹文本的貨物運輸合同,應使用統壹的合同文本簽訂,避免欺詐;

3.雙方同意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應具體而全面。以免不清楚或沒有約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貨物包裝要求托運人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對托運貨物進行包裝。

沒有統壹包裝標準的,應當按照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根據貨物性質和運載車輛條件進行包裝。如果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承運人有權拒絕裝運。

法律依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壹條申請水路運輸經營或者變更水路運輸經營範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第十二條受理申請的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不具備許可條件的,應當在現場核實申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壹致後,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轉交具有許可條件的部門。第十三條具有許可權的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其經營的船舶發放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人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班輪航線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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