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是在合夥協議的法律基礎上設立的。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系、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企業成立的法律依據。
2.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以合夥形式參與經營活動,從事有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
3.合夥人* * *承擔盈虧,* * *承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可以按照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企業利潤,也可以按照合夥人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合夥企業利潤。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任何壹個合夥人都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