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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司法解釋

合夥的司法解釋,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價格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確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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