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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夥人撤資的規定

關於合夥人退夥的法律規定如下:合夥人退夥的,我們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作出: (壹)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可以退夥。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退股,該合夥人不能退股。如果對方公司擅自抽逃出資,首先要看雙方原合夥協議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有約定不能進行合夥人退出的,參照違約條款解決。(二)沒有明確約定的,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合夥人可以退股,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抽逃出資,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合夥人退夥需要與其他合夥人協商,合夥協議中有違約條款的,按照違約條款解決,沒有約定合夥期限的,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不影響其退夥。合夥人退夥的條件如下: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1。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2.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3.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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