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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鬧翻了怎麽撤資?

翻臉的合夥人也可以抽回資本。在法律上,這主要表現為: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也可以協議退夥。只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都可以退出合夥企業。其次,如果難以繼續,比如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已經嚴重破裂,難以繼續合夥,那麽也可以辦理退夥手續。需要註意的是,即使沒有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不想繼續經營的合夥人也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出合夥。但是,該合夥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夥原因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前提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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