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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保管合同

法律主觀性: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為寄存人有償或者無償保管物品,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或者根據寄存人的要求返還所保管的物品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存款人只將對存款的占有權轉移給保管人,而沒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對存款的占有權,沒有使用權。這是守約的壹般原則。特別托管合同,也就是消費者托管,另當別論。保管合同的目的是為存款人保管存款。總的要求是維持押金現狀。雖然沒有義務增加存款的價值,但有義務盡可能避免其價值減少。因此,法律禁止存管人使用或允許第三方使用存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比如A和B是鄰居。甲要長期出國,委托乙保管電視機。雙方同意,為避免電視機長期閑置造成的損害,乙方可以適當使用電視機。以上例子還是出於保管的目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21 1廢止)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並返還的合同。民法典第888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款人交付的存款並返還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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