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性質主要指繼承、身份權、人格權、肖像權、人身損害賠償等人身性質;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在知道債權人已經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不得轉讓債權或者債務人不訂立合同。合同是合法的、平等的、有目的的、普遍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467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其意思表示達成壹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旨在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4.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平等自願基礎上的法律行為。
4、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合同應該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即當事人違反合同內容,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壹種強制狀態,是當事人必須做或不得做的。約束力來自法律、道德規範或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它來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的行為具有最引人註目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