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擅自改變臨街建築立面的違法行為,可以運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立面是指物體與物體外部空間的界面,以及它的形象和構成。建築物的立面是指除屋頂以外的建築物的所有外圍保護部分。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壹般包括:
1,非法占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在其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2.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的建築物(走廊、人行道等。)、公共設施或公共綠地;
3.拆遷征收範圍確定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綜上所述,擅自改變臨街建築外立面的違法行為,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立面是指物體與物體外部空間的界面,以及它的形象和構成。建築物的立面是指除屋頂以外的建築物的所有外圍保護部分。
法律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