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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怎麽離婚?

如果沒有感情不和的證據,也可以離婚。離婚是每個人的自由權利,就像沒有理由的婚姻壹樣。任何人都可以行使結婚的權利,離婚也壹樣。只是如果覺得夫妻不幸福,可以離婚,隨時可以委托律師起訴到法院離婚。沒有任何條件和門檻,只要有身份證和結婚證,就可以要求離婚。

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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