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後,布隆迪沒有明確宣布殖民時期的法律無效。因此,從理論上講,這些法律仍然有效,它們被應用於前比利時殖民地,如比利時的剛果和盧旺達。上世紀70年代,這個國家法學院的課程大多由比利時教授講授,可見宗主國的影響力。1980年,布隆迪通過《個人和家庭法典》,試圖壓縮習慣法的適用空間,統壹和現代化這個國家的法律,結束雙重司法制度,即布隆迪人可以選擇適用《比利時-布隆迪法典》或習慣法體系,該體系結合了比利時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的模式與“布隆迪良好的習慣法傳統”。根據這壹法典,實行壹夫壹妻制。其實這個制度早在1948就被立法措施采納了。1986年,布隆迪還頒布了《土地法》,承認土地私有制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權利[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