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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證金條款

法律解析:合同中的首付款條款主要是指合同雙方為了保證合同本身的全面履行,約定壹方先向另壹方支付壹定的款項,作為主合同的擔保。根據我國合同法,定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違反定金條款的壹方需要接受定金的違約金。具體來說,定金的數額可以由雙方事先約定,但需要註意的是,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同時,定金條款作為合同的壹部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雙方正式支付定金時,定金條款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反合同的,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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