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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1.出賣人已將標的物實際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具體責任包括: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有逾期交付標的物違約金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對損失金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可以按照約定的金額或者方法賠償買受人的損失;沒有約定違約金、損失金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的,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既然買方已經接受了賣方的交貨,買方就不應該終止合同。

2.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不能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未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3.如果賣方延遲交貨,由此產生的額外履約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4.如果合同簽訂後標的物的市場價格發生較大變化,出賣人未能及時交付標的物,可能給買受人造成價格損失。因此,結合以往的審判實踐,出賣人未及時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低於約定交付期間的市場價格的,應當按照標的物實際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價格;如果約定交貨日期時市場價格高於約定價格,價格仍按原合同價格計算。這種處理的目的是懲罰賣方違約,彌補買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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