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終止將停止原合同的履行,且不溯及既往,即尚未履行的,予以終止;如果已經履行,則返還原物;不能退回的,折價賠償;
2.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終止的其他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5條
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566條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