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解決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協調和解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協調和解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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