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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協議不明確

法律解析: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爭議標的物為支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為收取貨幣的壹方所在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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